2000年初,ZL97245994.4专利权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侵犯其ZL97245994.4专利为由,同时状告三家公司侵权;胡律师受聘担任被告的代理人参加抗辨;被告还同时委托胡律师于2000年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ZL97245994.4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在该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胡律师指出,ZL97245994.4授权公告日是1999年5月12日。而在此之前与上述专利同名的“海鲜冷暖机”在海鲜养殖行业早已广泛使用;而且请求人的证物说明,它与上述专利公开的结构、内部排列完全相同。而作为证物的海鲜冷暖机系1996年8月以前生产,比上述专利申请日1997年11月11日早了1年3个月。此外还同时提出了其他证据。如成立于1997年3 月26 日的深圳市罗湖某饭店购买的三台海鲜冷暖机中,就有一台该种机型,开业前购置,并提供了相关证明资料。所列证据足以说明该产品在申请日之前以公开使用状态为公众所 知。 在提供上述证物证据的同时,胡律师还进行了耐心细致地专利查询、研究分析工作,他在该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陈述:被请求专利的权利要求1可以解析为如下技术特征:①热泵型制冷压缩机,②四通换向阀,③空气热交换 器,④毛细管节流装置,⑤气液分离器,⑥循环管道,⑦桶式水热交换器,⑧桶式水热交换器的进水和出水口,共8条。其中:技术特征①、②、③、④分别被96.12.17公开的CN 1137857A中国专利文献说明书第1页第13-14行逐个公开。技术特征⑤、⑥是此类设备的通用必要特征。技术特征⑦、⑧所述使用桶式水热交换器,内藏水冷凝器, 并开有两个进出水口的冷热两用调温过程,也被CN1137857A说明书第1页第13-14行及第三页第6-8行全部公开。至此,被请求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申请日前公开的一篇对比文献全部覆盖,根本不具备任何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0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决定,宣布ZL97245994.4专利权无效。 同年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求ZL97245994.4 专利侵权案的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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